北京市平谷區經管站監制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注冊地址/住所: 注冊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出讓其擁有的風景旅游區“京東淘金谷” 70年經營權 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交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 出讓標的 1、甲方持有 風景旅游區“京東淘金谷”70年經營權出讓給乙方,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出讓標的上未作過任何形式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該經營權上設置質押、或任何影響經營權出讓或經營權人權利行使的限制或義務。出讓標的也未被任何有權機構采取查封等強制性措施。
第二條 標的物的基本情況 1、“京東淘金谷”旅游區已于1996年12月3日經平谷縣計劃委員會立項批復,并于2004年11月由平谷區發展改革委批準該旅游區名稱由“金塔仙谷”變更為“京東淘金谷”。 2、 “京東淘金谷”旅游區包括687畝經濟林,3843畝防護林,58畝其他土地(含45.2畝宅基地),其中,平谷區大興莊鎮良莊子村村民委員會已取得687畝經濟林和3843畝防護林的林權證,45.2畝宅基地及地上附屬的三十個自然院系平谷區政府批準為開發該旅游區由原黃松峪鄉塔洼村三隊搬遷至良莊子村所遺留。 3、 “京東淘金谷”旅游區內的原塔洼三隊村民已經區政府批準整體搬遷至良莊子村。
第三條 經營權出讓的前提條件 1、本合同標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可以出讓,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經營權交易事項已履行了全部民主決策、政府部門審批/備案等相關程序。 2、甲方就本合同項下經營權交易已在北京市平谷區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履行了相關程序。 3、乙方依本合同的約定受讓甲方所擁有的出讓標的事項,已依法和/或章程的規定履行了批準或授權程序。 第四條 經營權合同價款及支付 1、出讓價格 根據公開競價結果,甲方將本合同項下出讓標的以人民幣(大寫)_ _萬元(即:人民幣(小寫) 萬元)(以下簡稱“合同價款”)出讓給乙方。 2、結算貨幣 上述合同價款以人民幣作為結算貨幣。以外幣支付合同價款的,以乙方所支付合同價款結匯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外幣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價為匯兌牌價,確定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外幣金額。乙方逾期支付合同價款的,應付合同價款日與逾期支付日的匯率風險,由乙方承擔。 3、合同價款支付方式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乙方將合同價款中的 50 % 即人民幣(大寫) 萬元(人民幣(小寫) 萬元),在拍賣成交甲乙雙方簽署交易合同后十個工作日內匯入甲方指定賬戶;剩余價款人民幣(大寫) 萬元(人民幣(小寫) 萬元)待甲乙雙方辦理標的物整體移交后六個月內付清。 乙方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抵扣拍賣總價款,拍賣傭金乙方另行支付。
第五條 經營權出讓的審批及交割 1、本次出讓依法應報審批機構審批的,甲、乙雙方應履行或協助履行向審批機關申報的義務,并盡最大努力,配合處理任何審批機關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質詢,以獲得審批機關對本合同及其項下經營權交易的批準。 2、本合同項下的經營權交易獲得北京平谷區經管站的產權交易鑒證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將向乙方移交標的的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文原始資料和相應的資產權證復印件及乙方可繼續使用的資產,詳見具體清單。
第六條 甲方的聲明與保證 1、甲方對本合同下的出讓標的擁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2、為簽訂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拍賣公司提交的各項證明文件及資料均為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3、簽訂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權、審批、民主決策等在內的一切手續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經營權出讓的前提條件均已滿足; 4、出讓標的未設置任何可能影響經營權出讓的擔?;螄拗?。 5、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出讓標的后,甲方應配合乙方完成出讓標的相應的行政審批/備案手續如工商營業執照、門票收費權變更、林權證使用權人變更的完成。
第七條 乙方的聲明與保證 1、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出讓標的符合法律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且乙方保證其為該旅游區的實際經營主體,有權收取該旅游區的門票及其它合法收益。 2、乙方在不違背國家對農村土地使用的相關法規和地方的整體規劃的前提下,應依法、合理開發和經營該旅游景區。 3、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整體或部分轉讓該旅游區的經營權。 4、乙方在旅游區內新建配套設施、永久性建筑需經政府主管部門依法批準。 5、乙方保證旅游區內防護林的所有權的屬性不變,為甲方所有,且甲方村民集體享有國家對防護林的財政補貼,乙方可以在國家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管理和經營防護林;若乙方需對防護林進行改造,該改造方案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6、乙方保證旅游區內經濟林的所有權屬性不變,為甲方所有;經濟林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配合其將經濟林林權證的使用權變更至乙方名下。對經濟林進行更新改造、需經主管部門同意。 7、在開發和經營該旅游區中,在符合乙方的招聘用工條件下,乙方應優先安排甲方村民就業。 8、本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經營,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受讓權;如乙方不愿繼續經營,資產移交及再轉讓事宜由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9、簽訂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權、審批、內部決策等在內的一切批準手續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讓經營權的前提條件均已滿足。 10、為簽訂本合同向主管部門、公證機關及拍賣公司提交的各項證明文件及資料均為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無故提出終止合同,應按照本合同價款的 %向對方一次性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應以實際損失賠償。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合同價款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價款的 %承擔違約責任,并要求乙方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3、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的報批義務的,乙方有權申請相關部門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標的旅游區存在法律規定的重大事項未公開或存在遺漏,或可能影響經營權出讓價格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價款的 %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權要求甲方就有關事項進行補償。補償金額應相當于上述未公開或遺漏的事項可能導致的經營權價格降低的所對應部分。 5、乙方在經營標的旅游區中若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及前述保證,甲方有權申請相關部門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價款的 %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另一方嚴重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3)另一方出現本合同第八、九條所述違約情形的。 3、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報北京市平谷區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審核、備案。
第十條 管轄及爭議解決方式 1、本合同及經營權交易中的行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有關本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仲裁或由標的轄區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經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
第十二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十一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平谷區發改委、經管站、市國土資源局平谷分局、園林綠化局、旅游局、大興莊鎮政府及公證處各執一份。
出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注:本交易合同為規范文本,簽訂正式合同時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本交易合同的基礎上,遵循合法合規、合情合理的原則,進行必要的修改、調整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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